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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流动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计划外出生的人口中,流动人口占相当比例,同时,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生育也给户籍地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人口流动的多变性、复杂性使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公共管理与服务工作出现了一些空档。由于管理体制和服务手段的滞后、缺失,工作不到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不扎实,底数不清,查验证率不高,档案资料不健全;社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作进展不平衡;社区与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顺畅等问题的存在,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和合法权益均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民群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构建由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力共抓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适当增加对流动人口较多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分值,从2007年起,省人口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奖”(为年度工作单项奖)。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或协调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探索和完善符合新形势要求的能更好地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 二、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基层管理责任。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9号部长令)所规定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机构工作职责。户籍地要做好流动人口外出前、节假日、中途返乡期间的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加强与现居住地的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流动人口信息。现居住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做好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建优质服务县(区)活动之中,落实和强化属地管理体制。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区市,要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改革,选择流入、流出不同类型为主的地方进行试点。 建立并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考核。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和单位(包括家属区)内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要积极配合当地街道(乡镇)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生育或不明生育情况都要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计生办报告。同时,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应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公安、工商、人口、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需要相互协调与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