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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技术初次验收合格后,市州有线数字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可向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县市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可向市州物价局、广播电视局书面申请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综合服务验收。 第十条 综合服务验收组织单位接到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到被验收单位现场进行综合服务验收。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被验收单位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包括机顶盒)建设、运行、服务情况汇报; 2、核查基本电视节目套数及应当传输的电视节目套数,传输内容必须符合省有关规定; 3、核查数字音频广播的套数; 4、检查政务信息、百姓生活信息采集、编辑、发布、更新制度; 5、核查与有线电视用户的服务协议; 6、核查干线传输费缴费协议; 7、实地查看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及维护管理和服务情况,听取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对包括网络传输、机顶盒服务在内的情况介绍; 8、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对综合服务验收不合格的在按验收意见整改后可进行复验;对验收合格的在《有线数字电视网络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广电、物价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公章,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返回申请单位,作为申请单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及按湘价服[2006]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视维护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通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技术初次验收和综合服务验收的网络传输单位在推进数字化工作的全过程,应始终注重网络传输服务质量。当网络验收合格运行满两年或新增重要服务功能(收费的)或出现重大传输事故并经过整改恢复运行后,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应申请进行网络工程技术稳定性验收。 第十四条 网络工程技术稳定性验收的内容,除包括初次验收的内容外,增加: 1、核查网络运行过程中实施的重大改良措施; 2、核查IC卡的质量,IC卡、机顶盒软件在线升级、故障排除及维修制度的落实情况; 3、核查网络传输及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纪录。 第十五条 湖南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接到稳定性验收的书面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被验收现场进行系统测试和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测试报告并提交被验收单位及省、市州物价、广电行政部门。工程技术稳定性验收结论作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传输单位是否降低收视维护费标准、是否允许收取新功能服务费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验收申请表》(略) 2、《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