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8]8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普及地震灾害防灾知识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明电[2008]10号)精神,切实做好防震应急准备,确保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普及地震灾害防灾知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将防震减灾宣传作为2008年宣传工作的一大重点,深入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倡导防震减灾知识性与娱乐性相结合、专业科技人员与媒体编创人员相结合,不断推进地震科普创作工作创新。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地震防震减灾巡回宣讲团,深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社区和农村地区进行巡回宣传演讲。要结合汶川大地震和我省澜沧─耿马地震20周年,组织开展好大型系列宣传活动。
  
  二、各新闻媒体应无偿宣传和连续登载防震减灾知识、防震避震知识、震后自救互救常识。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开设专门栏目,就防震减灾知识对地震专家进行访谈。网站应邀请地震专家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行在线问答。
  
  三、各级行政学院应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邀请地震部门领导、专家作防震减灾专题讲座。
  
  四、教育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将防震减灾知识、防震避震知识、自救互救常识等内容纳入中小学课本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应急避震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会同地震部门组织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和开展防震应急避灾演练。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地震灾害防灾知识普及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落实责任制,按照“积极、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地震基本常识、防震避震知识、震后自救互救等常识,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科学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观念,增强对地震、防震、避震等科学问题的正确判断能力,提高对各种地震谣传事件的鉴别判断能力,提高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社区和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对城镇社区和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周密的科普宣传方案,切实落实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责任制。要组织城镇社区和农村地区采取开展社区活动、专题讲座、组织收看专题影视片、开展专题文艺汇演、社区应急演练、组织志愿者宣传和防震减灾知识竞猜等多种形式,大力普及宣传与群众日常生产、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正确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方法。针对农村地区基础薄弱、城镇社区文化层次复杂等特点,要印发地震、教育等方面专家编写的内容针对性强、文字通俗易懂、便于保存或张贴的防震自救知识宣传作品。
  
  七、省地震局要会同省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写《云南防震应急自救互救手册》和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幼儿的防震避震小册子、宣传挂图以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影片和光盘,进一步做好学校、幼儿园等的防震避震工作。
  
  八、地震部门要会同科协等单位组织开展“云南地震科普大篷车”活动,特别要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九、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地震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定期组织地震、宣传、教育等部门,对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研究,政府督查机构要重点督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防震减灾宣传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经费,确保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