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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鄂司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5-26
【实施时间】 2008-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六、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一般工作要求。鉴定人助理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鉴定辅助业务,不得以鉴定人名义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和独自出庭。在助理期内,法医类鉴定人助理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不少于60件,物证类鉴定人助理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不少于20件,声像资料类(含计算机)鉴定人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不少于10件,其他类鉴定人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不少于10件。市州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省司法厅同意后,对鉴定人助理辅助鉴定的检案数量作适当调整。
  
  七、《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的使用和管理。一是在辅助鉴定业务时,应办案机关、委托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要求,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出示《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二是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妥善保管《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三是《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担任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申请换发新证。四是《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核发后在每年《鉴定名册》编制期间,由市州司法局审核备案。五是司法鉴定人助理办理变更、注销事宜,应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六是司法鉴定人助理符合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湖北省司法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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