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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5-26
【实施时间】 2008-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江河、山岭、广场、绿地、桥梁、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展示牌、标语、橱窗、画廊、实物造型设施等。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贺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会同规划、工商、公安、交通、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城市空间属于国家所有,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江河管理范围、山岭、桥梁、市政公用设施、广场、绿地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等城市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
  
  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同地段或者相似地段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价格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使用协议或者租赁协议,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相应的使用、租赁费用由协议双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要占用公路用地的,需经公路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需占用路面空间、公路建筑控制区空间的,还需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按照公告要求,持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挂牌活动。
  
  设置户外大型广告(户外大型广告技术参数及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设施,必须有一半的牌面无偿作为长期发布公益广告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应当将该内容列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必须遵守的前提条件。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即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即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通过挂牌确定的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即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日起15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或名称、地址、设置地点、规格、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
  
  (三)户外大型广告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大型广告无偿预留二分之一的版面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公益广告效果图;
  
  (五)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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