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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大烟法[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05-23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繁华商业区和旅游景区,零售点同方向(横向,下同)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30米左右。
  
  (二)中心城区和县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街道地区,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10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左右。
  
  (三)城市住宅区,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1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80米左右。
  
  (四)农村住宅区,零售点按照居民的户数设置:50户以内的(包括50户),设置1-2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限制,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星级宾馆、酒(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的酒楼、饭店、茶楼、咖啡厅、KTV歌厅、洗浴中心、写字楼一楼的商务中心等,相对封闭的、以满足易停留在设施内特定消费的经营场所;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左右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
  
  (四)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及其分店(不包括加盟店);
  
  (五)市中心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区市县,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的超市、便利店、综合商店;
  
  (六)具有市城建局核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的冷饮亭。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低保和特困户等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和适当照顾,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应在30米左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化工、油漆、石油、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30米以内的;
  
  (二)医院、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住宅、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五)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门口100米以内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十一)其他不宜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条 对在同一地域内的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沿着《交通规则》规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时,以上规定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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