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办[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5-23
【实施时间】 2008-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3日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加强对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监督,保证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规定。
  
  一、严禁违反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政策规定、部署安排等要求进行操作;
  
  二、严禁泄露酝酿、讨论交流轮岗工作情况,散布、传播妨碍或干扰交流轮岗工作的言论;
  
  三、严禁隐瞒或歪曲交流轮岗人选、职位的真实信息;
  
  四、严禁不经集体研究推荐、上报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
  
  五、严禁借交流轮岗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六、严禁因组织不严、执行不力而影响交流轮岗工作正常开展或将矛盾上交;
  
  七、严禁为交流轮岗人选说情、打招呼,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交流轮岗工作;
  
  八、严禁交流轮岗人选拉关系、跑职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私利;
  
  九、严禁以任何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拖延相关手续办理;
  
  十、严禁不按时报到,不按要求交接工作和私带公用物品。
  
  严格执行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以上纪律或执行纪律不严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反以上纪律的交流轮岗对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免职或降职使用,非领导职务人员降级使用,并调离现岗位;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而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决定的后备干部,取消后备干部资格,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不是后备干部的,不得列为后备干部,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超过15天的,视为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08年5月23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