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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3
【实施时间】 2008-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接发达地区先进产业招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全面启动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担保等服务。市金融办具体负责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融资服务工作,通过建立银企会商制度等具体措施为产业转移项目提供贷款和担保融资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可在银行贷款财政贴息上给予适当补贴。
  
  (六)鼓励承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对自治区政府评定,投资在亿元以上的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全国领先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都要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资源向加工型转移项目配置。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加工型转移和其它高科技项目,可按有关政策和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资源。
  
  (八)培育和完善大物流配套。完善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专业市场,加快培育发展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大规模的货物配送中心,为转移企业提供产业和产品配套服务。
  
  (九)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工作机制。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由各旗区先行组织,专门制定招商方案(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招商队伍尽快分赴各地与企业联系对接。除方案中点到的相关企业,还可和其他地区的其他企业接洽,此项工作争取在6月15日前完成。6月中下旬市人民政府要专门听取各旗区的招商工作汇报,并根据对接情况,分成若干招商组,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分别带队,再次和有意向的企业进行对接与洽谈。市人民政府要专门成立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商务局要按旬对旗区招商工作进行调度并及时报告。旗区在外出对接过程中,需部门配合的,各部门都要派专人参加,协助旗区有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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