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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4、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金融投资管理) 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十五条 (投资分析报告)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12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3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4]9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