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4、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金融投资管理)
  
  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十五条 (投资分析报告)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12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3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4]99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