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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并旅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旅游局关于下发《太原市旅游举报制度》的通知

市旅游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市属各旅行社:
  
  为了加强旅游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净化旅游市场,太原市旅游局出台了《太原市旅游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太原市旅游举报制度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旅游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服务质量提档升级,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内容为旅游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可能受到旅游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而又不涉及旅游经营者向举报人经济赔偿的情况。同一事实举报案件,以首报人举报为准。
  
  第三条 举报方式,包括组织、个人以口头、电话、信件、电子信箱等。
  
  第四条 举报受理机关为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
  
  第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违规事实,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对举报人资料保密。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思想素质,做到文明接待、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第七条 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应对举报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据等。
  
  第八条 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应在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立案,并电话或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对已立案举报事项进行调查,经查证,对属于职能范畴的举报事项,应在60日内做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对已立案举报事项进行调查,经查证,对不属于职能范畴的举报事项,应在调查结束后15日通知举报人,告知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处理,给予举报人员100元奖励,就同一事实举报案件只奖励首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处理完毕后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具体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北路59号(省农机招待所5层);电话:0351-5679100;电子信箱:lvyoujvbao@163.com。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太原市旅游局解释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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