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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衢政办发[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衢州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5号)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子监察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的行政监察方式,它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行政监管模式,实现监察方式、监察内容、监察手段和政府运行机制变革与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电子监察系统的主要功能为:一是实时监控和预警纠错功能,对审批业务的中间办理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一旦出现办理超时或违规操作,系统会自动发出警告并启动督促、调查程序;二是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功能,在汇总所有审批业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按照《浙江省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自动对各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量化评估。
  
  建设电子监察系统,使行政审批的内部工作流程公开化,有利于实现行政监察由事后监察向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转变,由人为弹性监察向有标准的刚性监察转变,由个人行为监督为主向个人行为和行政程序监督并重转变,实现行政审批由内部进行向公开操作转变,对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深化政务公开,建立“阳光行政”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按时保质完成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200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两级所有在办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在办事项)的电子监察和监察数据联网,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现代化监察手段,实现对行政审批业务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绩效评估。
  
  三、工作任务和步骤
  
  结合工作目标和我市实际,按照“总体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思路,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分阶段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在2008年8月底前,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完善,按照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完成与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实时传送相关业务数据,初步建立市级电子监察系统框架。
  
  (二)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在2008年9月底前,由市法制办牵头,对现有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进行清理,对所有保留的在办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统一规范要求,编制符合电子监察要求的运行流程图。由市审改办牵头对现有政府各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审核,上报市政府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进一步完善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使其成为市级行政审批电子化运行的公共平台。市级所有行政许可部门必须按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将本单位审批业务系统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在办事项数据的实时传送;尚未自建电子审批业务系统的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行单独建设,直接利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在办事项电子化办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市里的工作步骤,制定落实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将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作为电子政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写入《2008年度电子政务建设任务指导书》;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公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年终对完成较好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并落实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积极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施工作,保证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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