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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衢政办发[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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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协调,提出系统功能需求,以及系统投入使用后的监管。制订项目建设进度考核办法和行政效能考核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升级完善,并按照电子监察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完成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实时传送相关业务数据;负责提供与各审批部门审批业务系统对接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
  
  市法制办、市发改委负责对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和审核,提出纳入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项目招标及系统软硬件采购;项目建设的相关技术文档和技术保障工作,包括网络、设备、安全及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各审批部门负责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完成本单位审批业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的开发和数据实时传送,保证交换数据的稳定、安全、实时、真实,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成立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电子政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实施办公室(设在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全市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统一对各地、各部门的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
  
  (三)落实建设资金。各地要根据浙政办发〔2007〕95号文和《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要求,安排落实项目资金。市级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由市发改委立项后,列入2008年市政府投资项目,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确保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能真正发挥其监督、监控的作用,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对各单位的行政效能进行考核,定期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作为对部门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各单位的建设进度考核和行政效能考核将纳入市直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如期建成,尽快发挥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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