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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并旅发[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旅游局关于下发《太原市旅游投诉回访制度》的通知

市旅游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市属各旅行社:
  
  为了加强旅游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净化旅游市场,太原市旅游局出台了《太原市旅游投诉回访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太原市旅游投诉回访制度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旅游投诉回访制度

  
  为了深入了解、掌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征求旅游者对工作人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旅游政风行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回访工作由市旅游局监察室、评议办组织实施。全年旅游质量投诉案件要全部进行会回访回访率达到100%,局领导每人每年回访旅游投诉案件不少于6件。
  
  第二条 回访对象为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当事人。
  
  第三条 回访人员对投诉当事人可采取电话回访、信息回访、信函回访、网上回访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回访工作应在旅游投诉处理完毕后进行。
  
  第五条 回访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回访的真实意图,说明回访工作目的与动机。不得带有威胁、欺骗、诱导等手段对被回访人员进行误导,发现类似问题,按照相关条令、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回访内容为: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是否得到纠正;旅游者利益是否得到补偿;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该立案的不立案、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现象,承办人是否存在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现象;对太原市旅游市场管理有何建议或意见。
  
  第七条 每三个月就回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整理汇总,对反馈意见认真落实整改。
  
  第八条 太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处理完毕的旅游投诉案件情况报市旅游评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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