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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59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59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乌鲁木齐市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07]229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办“宏志班”的实施意见》(乌职领办[2007]1号),现就我市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标准
  
  国家助学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新政发[2007]5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教财[2008]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学费补助,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被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本市全日制一、二年级(高中起点中专班一年级)学生,享受每学年1000元学费补助。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得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市级学费补助。
  
  区(县)“宏志班”补助,各区(县)对每年被本区(县)职教中心(校)录取的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每生1000元的助学补助,市级给予1000元学费补助,班额限定为40人,补助对象为一、二年级(高中起点中专班一年级)学生,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得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宏志班”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补助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
  
  二、学生身份界定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身份界定,依照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教财[2008]25号)的规定执行。
  
  享受市级学费补助的学生范围,凡具有我市户口的应历届初、高中毕业学生被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均可享受市级学费补助。农民工子女无论户口是否落户我市,只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身份界定由市教育局核准。
  
  “宏志班”补助的学生身份界定,仍按照《乌鲁木齐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办“宏志班”的实施意见》(乌职领办[2007])1号)中的有关审批规定执行。
  
  三、各类补助费用的使用
  
  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教财[2008]25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学费补助主要作为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费补助;“宏志班”补助主要作为学生学费补助或学生生活费补助。
  
  四、管理和宣传
  
  各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资助政策,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各类补助费用的管理,对于滞拨、缓发、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贫困家庭都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资助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切实落实到每一位学生身上。
  
  本通知相关政策由市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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