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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监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审计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政府类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机制的通知

各省辖市监察局、发改委、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7〕16号),充分发挥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效能,加强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优化项目实施内外部环境,实现健康经济、健康财政、健康金融、健康企业、健康个人的目标,结合国家开发银行2007年配合审计署审计和银监局专项检查的情况,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类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50号)的有关规定,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决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河南省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类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类贷款项目的含义
  
  政府类贷款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政府类贷款资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投资项目、参股控股、投资补助(偿债资金和风险准备金)、转贷、贷款贴息等。
  
  二、联合监督机制组织形式
  
  省本级成立国家开发银行政府类贷款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同志担任,省监察厅效能监察室、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省审计厅金融审计处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纪检监察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联合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督职能单位分管领导和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召集和组织。
  
  三、联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按时到位;
  
  (二)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项目建设是否存在高估项目概算套取信贷资金;
  
  (三)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包括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是否合规合法;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照合同执行;
  
  (四)项目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财务审计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五)投融资平台以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
  
  (六)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过程中搞虚假招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
  
  (七)加强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检查,着力解决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八)开发银行工作人员在与客户的交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九)其他应被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联合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一)集中检查。集中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二季度和四季度。
  
  (二)日常监督。
  
  1、省监察厅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采取专项效能监察的方式组织实施监督,优化项目实施内外部环境,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质量安全,提高项目综合效益,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2、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对项目的建设过程,采取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或调取有关资料、财务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及时移交省监察厅。
  
  五、联合监督工作程序
  
  (一)建立健全监督合作的机制。各级监察、发展改革、审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经常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了解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做到信息共享;根据中长期贷款投资项目发放和回收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特点,深入研究有效防控措施,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增强监督效果。
  
  (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提供有关被监督检查对象及项目的基本情况,联合检查组成员单位共同拟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三)以联合通知形式向各被监督检查对象下达自查内容、自查要求、整改要求和时限要求。各被监督检查对象开展自查自纠,并向联合检查组成员单位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四)联合检查组对各被监督检查对象自查情况和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对重大问题线索,按照监察或审计程序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五)联合检查组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分析评价意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下达整改建议通知书;对需要审计的项目按审计程序和规定进行审计和处理。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六)被监督检查对象将整改情况于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报送联合检查组成员单位。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审计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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