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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劳社文[2008]18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日益壮大,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证件发放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资格、任职条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分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专职监察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监察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为配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聘请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担任兼职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4、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劳动保障系统在编在职人员;
  
  5、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系统内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中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二年以上;
  
  6、经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员整体素质,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制度,组织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学习、案例交流研讨等,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中,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给予严肃处理,解除聘任,收回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劳动保障监察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三、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使用、管理
  
  1、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监察证实行统一编号,统一配发。
  
  2、劳动保障监察员实行一人一证一牌,监察证号和胸牌号一致。省厅对每个劳动保障监察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未取得证件的,由省厅培训合格并审查后给予发放新证。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由省厅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3、劳动保障监察证到期要及时更换,换证时须将旧证交还发证机关注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调离监察工作岗位或不再从事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收回监察证和胸牌,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4、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年内非特殊原因不参加执法的,取消监察员资格,由监察机构收回监察证和胸牌,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5、劳动保障监察证实行上半年换证、下半年取证制度。证件过期一年以上未及时换证的,按取证办理。
  
  6、劳动保障监察员遗失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并在省级报刊上登载启示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予以补发。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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