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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60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公安交警、城市交通、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禁非客运车辆载客,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路段治理力度,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防止发生事故。
  
  五、加强旅游、消防等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目前已进入旅游旺季,要加强对公园、旅游景点的安全检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缆车、索道、电梯和游船等各类游览、游乐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抓好对旅行社负责人、导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相关资质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和拉运游客。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我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要求,严格落实“六个必查”、“六项规定”,重点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学校、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六、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力度,确保环境安全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化工企业、有化工企业的工业园区,特别是饮用水源地上游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的大中型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地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对存在安全隐患、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设备不完备、应对措施不落实的,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环保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强化区域联动,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七、做好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安全防范工作
  
  目前,气温回升较快,极端天气现象较多,易引发雪崩、冰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防范、救援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各区(县)、各部门要做好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等除险加固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措施,特别要严防因洪水、泥石流引发的淹井、塌方等矿井事故。要积极组织应急预案综合性演练,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提高防范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的能力。
  
  八、狠抓综合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加大治本力度,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加快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九、从严执法,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更加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区(县)政府,并跟踪督导,确保实效。要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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