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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8
【实施时间】 2006-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重点审核编辑、印刷、发行等出版活动及广告业务等各项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存在一号多报(多刊)以及出卖刊号、版面、《出版许可证》等问题,是否存在超越办报(刊)业务范围,专版、专刊、增刊出版形式是否规范等。
  
  (三)依照《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社会科学期刊质量标准(试行)》、《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报纸、期刊的编辑、文字、校对、印刷等出版质量进行检查。
  
  (四)重点审核报纸、期刊出版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其采编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否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新任社长、总编辑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重点审核报纸、期刊出版状况和出版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出版规定,记者证、记者站管理是否规范等。
  
  对于审核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后方可参加年度核验。
  
  第九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纸、期刊,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报纸不得超过180天,期刊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缓验期满,按照本办法之第五、六、七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仍不符合要求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纸、期刊,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报纸、期刊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版或不能正常出版的;
  
  (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三)报纸、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五)已经不具备《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版规定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期刊。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并在中央或省级媒体发出公告。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报新闻出版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由核验机关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
  
  2、《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
  
  3、《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填表说明
  
  4、《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填表说明
  
  附件1.
  
  
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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