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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解释》第15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应当按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执行。比原来规定的五倍显著降低。 为了打击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提供各种帮助的行为,《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代理进出口的,以共犯论。把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各种帮助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对于加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将会产生重要作用。 三、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不断加大审判工作力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仅2003年一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这些案件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专业性非常强,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相当复杂,审理的难度很大,有些案件的审理,在国际国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不断加大案件审判力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工作,2000年以来已经出台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5件,初步形成了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 从2000年至2004年11月份的司法统计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1710件,判处1948人。尤其是近三年来案件数量增幅明显,较前三年同比增长56.42%。另外,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2171件,非法经营案件3830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重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严肃的。 四、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重视,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把配合好国务院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各项审判职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国司法机关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 在贯彻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强调: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推进,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惩罚力度,突出重点,把那些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依法及时判处。要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特别要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仅要坚决把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要注意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2.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实践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既有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也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和民事法规侵权案件,后者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注意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注意及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执法措施。发现有关部门以罚代刑、处理不当的,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确保《解释》的贯彻实施。 3.集中抓好一批典型案件的审理,加强法制宣传,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解释》的公布实施,集中力量审理一批案件,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宣判和媒体报道,大力宣传我国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