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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07
【实施时间】 2005-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县乡服务站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大厦的根基。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是完成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根本要求。加强县乡服务站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现代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8号)的要求,我委统一制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这是我委第一次对县乡服务站建设和标识的规范化要求,已由中国人口出版社印刷,供各地在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和工作中使用。
  
  规范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在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经过规范化、标准化设计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形象,对内可以增强事业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对外可以展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以人为本、亲切温馨、优质服务的理念,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进一步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手册》规范的内容包括服务站标识设置、标准字体、标准色彩、象征图案、人员服装、站内宣传、办公用品、站内外标牌等。为确保机构形象的统一性和标准化,各地在县乡服务站建设和工作过程中,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手册》要求,规范机构形象,加速服务站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程。各地要以《手册》内的基本设计系统为基准,正确使用机构的标识、标准字、标准色和象征图案等设计元素所构成的要素组合;在制作应用物品时 ,要以《手册》内的应用设计系统为依据,正确运用各类要素组合、色彩以及实用规范标准,确保机构形象规范。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服务站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至2010年,全国基本实现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的统一。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随时与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司联系。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司王巧梅、王永发
  
  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2520、2525
  
  附件: 1.《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分发说明
  
  2.《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分配表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人口计生委科技司将《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由各省科技处负责本省内分发。分发方案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20本。省人口委领导每人1本,办公室、财务处、宣教处等处室各1本,剩余由科技处留存。
  
  2、地级市人口计生委5本。委主任1本、主管科技主任1本、主管财务主任1本,科技科(处)1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1本。
  
  3、县(区、市)计生局2本。计生局1本,服务站1本。
  
  附件2:
  
  
  
  ┌────────────────────┐
  
  │《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分配表│
  
  ├────────┬──┬──┬──┬──┤
  
  │地区│省级│地级│县级│合计│
  
  ├────────┼──┼──┼──┼──┤
  
  │ 北京市 │ 20 ││ 36 │56│
  
  ├────────┼──┼──┼──┼──┤
  
  │ 天津市 │ 20 ││ 36 │56│
  
  ├────────┼──┼──┼──┼──┤
  
  │ 河北省 │ 20 │ 55 │354 │ 429│
  
  ├────────┼──┼──┼──┼──┤
  
  │ 山西省 │ 20 │ 55 │238 │ 313│
  
  ├────────┼──┼──┼──┼──┤
  
  │内蒙古自治区│ 20 │ 60 │202 │ 282│
  
  ├────────┼──┼──┼──┼──┤
  
  │ 辽宁省 │ 20 │ 70 │180 │ 270│
  
  ├────────┼──┼──┼──┼──┤
  
  │ 吉林省 │ 20 │ 45 │120 │ 185│
  
  ├────────┼──┼──┼──┼──┤
  
  │黑龙江省│ 20 │ 65 │260 │ 345│
  
  ├────────┼──┼──┼──┼──┤
  
  │ 上海市 │ 20 ││ 38 │58│
  
  ├────────┼──┼──┼──┼──┤
  
  │ 江苏省 │ 20 │ 65 │212 │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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