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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资发评价[2005]281号
【颁布时间】 2005-11-02
【实施时间】 2005-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有效解决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的全面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加强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是国资委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集团公司加强各级子企业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规范,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各企业要本着“依法经营、从严治企、规范运作”的原则,组织做好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基础工作,并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不得违规设置“账外账”。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三是加强财务决算编制范围管理,认真做好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单位的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2005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未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合并范围。四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会计事项隐瞒不报。五是针对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决算批复中指出的问题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加强检查整改,不得回避问题,不得走过场。
  
  三、加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经营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建立和完善集团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二是按照集团统一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规范8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核销、转回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管理与账务处理。三是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前报国资委备案核准,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调节利润。
  
  四、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过快增长。一是进一步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抓住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和目标成本考核制度,积极开展对标挖潜降耗,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增强盈利能力。二是规范成本费用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确认和计量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多列多支、多提多摊或少转少计、少提少摊。三是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工资、住房、保险及其他福利开支管理,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人工成本支出规模;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新增效益工资。
  
  五、加强各项资产损失管理,明确资产损失责任,建立资产损失防范机制。一是对于清产核资中经国资委批复认可已核销的原制度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有关规定,建立资产损失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力量清理和追索,并将清理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及时入账。二是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有关规定,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三是对于账销案存资产损失的销案情况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四是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真分析资产损失产生的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六、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一是对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于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应采取措施全面清理,难以收回的要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保全。企业在境内只能从事品种与其主业相匹配、规模与现货相适应的期货投资;在境外只允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业务,未经批准但确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国家严令禁止开展的高风险业务,企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范围经营;对于不具备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条件的企业应限期退出;企业以个人名义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应立即办理变更手续,如一经查出将按违纪处理。二是加强对各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实时监控,涉足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各项高风险业务实施专业化操作和实时监控,建立定期报告、定期核查或审计制度。三是规范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足额计提各项风险业务的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各项风险业务的期末损益,对高风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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