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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经过专家讨论,形成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经组长签字。对不能取得共识的,可由评审专家组写明情况,连同评审意见,一并上报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召开联席会议对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评议,并提出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的评审意见,报送国防科工委领导。评审中如有不同意见,可将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护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资料;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有关内容。 (二)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如无特殊说明,在会议结束后由评审会议的组织者负责收回存档,其余材料集中销毁。 (三)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四)自觉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各专业组组织评审参照此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