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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二司[2005]1276号
【颁布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2005-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和反馈,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有效实施《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运行核电厂及相关单位开展《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条 建立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协调员工作机制。各单位指定本单位的协调员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网站用户管理及网络安全。协调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时提交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各类报告和信息;
  
  (二)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工作计划的要求,协调和落实各项具体活动;
  
  (三)参加协调员工作会议;
  
  (四)负责协调本单位网络安全和用户管理,及时向技术支持单位通报网站运行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督促运行经验信息在本单位及时应用。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条 核电厂运行经验是指从国内外核电厂获得的、对其他核电厂有借鉴意义的信息,包括核电厂事件报告、核电厂定期报告、行业定期报告、经验反馈专题报告、运行经验反馈会议报告、国外信息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事件报告准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原因分析和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行动等。
  
  第六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定期报告的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与运行、安全相关信息的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七条 行业定期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根据核电厂事件报告、运行月报、运行年报等报告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而形成的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及核电厂专家对行业内的共性事件和具有重要经验反馈价值的事件进行归纳、总结和深入分析后形成的包括事件描述、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和建议的纠正行动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年会、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十条 国外信息主要包括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良好实践、核电厂大修总结报告、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报告、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报告以及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等。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十二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分为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包括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
  
  第十三条 核电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科工二司[1996]6号文)的要求,在向国防科工委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将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上传至网站。
  
  第十四条 核电厂还应向网站报送满足下列要求的内部事件,
  
  (1)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
  
  (2)由相同的根本原因导致多次严重异常的事件;
  
  (3)导致或将导致非计划停堆\停机或电厂非预期瞬态的事件;
  
  (4)导致大修计划延期的事件;
  
  (5)严重的工业安全事故(包括未遂);
  
  (6)需要执行质保程序但未执行或中止的活动;
  
  (7)影响电厂可靠运行或电厂安全功能的重大设备缺陷;
  
  (8)其它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电厂内部事件。
  
  要求各电厂每年提供的内部事件报告数量不少于每机组20份,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录1。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和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十六条 核电厂在每月10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个月运行月报,内容见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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