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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港澳台办[2005]70号
【颁布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在部分职业学校设立“华夏学子助/奖学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响应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号召,加快提高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使其成为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华夏基金会决定,在华夏基金会职业教育项目学校中设立“华夏学子助/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以资助、奖励中等职业学校中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一、奖学金由华夏学子助/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国家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本年度奖学金将在全国三十六所职业学校二年级学生中实施,具体学校名单和奖励名额见附件一。
  
  二、学校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平时消费情况等进行调查考核,推荐家境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作为接受奖学金候选人并在校内公示二周之后,将公示结果连同候选人填写的“华夏基金会华夏学子助/奖学金申请表”以及汇总表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华夏基金会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提供2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请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为获奖学生减免相应数额的学费。
  
  四、华夏基金会将通过教育部把奖学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将奖学金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获奖学生须填写“华夏基金会华夏学子助/奖学金收据”,见附件三。该收据由学校保存备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请各地教育厅(教委)于2005年11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及各校汇入款的银行名称、地址、账号等报至我办。
  
  联系人:李斌余彬
  
  联系电话:010-66097845010-66096281
  
  传真:010-66014621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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