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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市[2005]386号
【颁布时间】 2005-07-20
【实施时间】 2005-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今年打击商业欺诈,治理违法广告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下半年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以进一步规范广告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规定得以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文后进行自查,并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2005年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2005年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工作的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依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广告审批。
  
  2.是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广告办”)发出的《调回复审通知书》,对原审批存在问题的广告进行了重新修改审核。
  
  3.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实际应用情况。
  
  4.是否建立了基层广告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报备和审核工作的检查内容
  
  1.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异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备案审核工作是否认真细致。
  
  2.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在核发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局广告办备案。
  
  3.是否加强了异地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
  
  三、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后检查监督工作的检查内容
  
  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药品广告举报移送处理单》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
  
  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移交的药品电视广告、报刊药品广告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
  
  3.是否建立了对广告发布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机制。
  
  4.是否依法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定期印发《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公告》。
  
  5.对其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建议函和其他相关协查函是否进行了处理。
  
  6.对基层广告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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