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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部联清[2005]401号
【颁布时间】 2005-07-04
【实施时间】 2005-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已于2005年4月份开始进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工作。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各地的征收和缴费单位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保证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征收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户码号”和“短号码”的定义
  
  “用户码号”(或者“用户号码”)是指普通固定电话(包括本地无线市话)用户号码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
  
  “短号码”是指在一个本地网内,位长短于普通固定电话用户号码的号码。
  
  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的下列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党政机关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二)国防、军事、战备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三)公安、安全、武警等特殊部门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上述部门和单位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只限内部专网专用,不能用于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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