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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变更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政策法规司根据需要,拟调整合同内容时,要与课题承担单位协商。合同内容变更或调整后,政策法规司下发变更通知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需终止研究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政策法规司审批后,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司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合同签订后,按以下比例拨付资助经费:5万元(含)以下的,拨付70%,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拨付60%,10万元以上的,拨付50%。其余经费在课题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单位应返还其余的下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按合同书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填写《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申请书》,报政策法规司申请验收,同时附全套研究资料两份。政策法规司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课题验收须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也可视情况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评审依据为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或用户验收3种方式,具体评审方式由政策法规司根据课题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用户验收方式: (一)所提政策建议已被吸收进相关政策法规,并已颁布实施; (二)所提对策建议、预测分析、决策方案、实施措施等已被相关部门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研究质量不高,存在有明显缺陷的课题,评审组要提出具体意见,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重新补充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评审组组长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与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的评审。 第三十条 通过评审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之内将以下材料送达政策法规司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一)《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二)修改后的软科学研究报告及全套资料; (三)电子文档(软盘); (四)评审意见书或应用部门出具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证明》。 政策法规司审核盖章后向课题承担单位颁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软科学研究文件和成果的归档与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或国防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国防科工委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利用行业内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通过举办研究成果报告会,交流会,摘报等形式,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宣传。政策法规司定期汇编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交流推广研究方法和管理经验等。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等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应积极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