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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广电总局修订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并以总局令第25号于2004年6月18日发布,8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总局第25号令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特别是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杜绝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中,让未取得产品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入围的事情发生,严禁在广播电视系统中使用未获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 二、根据目前入网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总局现委托省级广播影视局(厅)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必要时,总局也可直接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具体办法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抽样方案详见《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三、进一步加大年度检查工作的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局(厅)报送年度自检材料。企业自检材料包括: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见附件4); 2、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3、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5、领取入网认定证书后的用户使用报告2份(要求注明用户的联系方式)。 (二)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 (三)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年检一栏中签字、盖章。 (四)对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通知企业限期整改,3个月后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予以通报并上报总局。 (五)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上报总局,总局将年检(复查)结果予以公布。 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监督检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器材流入广电系统,切实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和传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同时作废。 附件: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规定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 附件1: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了申请入网认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程序和检查评定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有效GB/T19000(IS0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认后,可免予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三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机构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下达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后,应及时组成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四条 审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可并备案的审核人员,其余人员由技术专家组成。 第五条 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前,审查组应该: (一)了解受检方的基本情况,查阅受检方的质量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