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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3]21号
【颁布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3-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制定、下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现将该《样式》发给你们,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样式》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3年12月19日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口头起诉登记表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3.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呈批表
  
  4.转换程序通知书(一)(人民法院决定用)
  
  5.转换程序通知书(二)(当事人申请用)
  
  6.传票
  
  7.送达回证
  
  8.调解协议
  
  9.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
  
  10.民事调解书(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
  
  11.民事调解书(二)(当事人要求确认和解协议的)
  
  12.民事调解书(三)(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前置程序主持调解的)
  
  13.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
  
  14.民事判决书(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15.民事判决书(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
  
  16.民事判决书(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
  
  样式之一_________人民法院
  
  口头起诉登记表
  ┌───────────────────┬──────────────────┐
  │原告:                │被告:               │
  ├───────────────────┼──────────────────┤
  │住所:                │住所:               │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电话:                │电话:               │
  ├───────────────────┴──────────────────┤
  │                                      │
  ├──────────────────────────────────────┤
  │诉讼请求:                                 │
  │                                      │
  │                                      │
  ├──────────────────────────────────────┤
  │事实和证据:                                │
  │                                      │
  │                                      │
  ├──────────────────────────────────────┤
  │  上述内容经法院工作人员________向原告当面宣读后,原告表示该内容与其口述内│
  │容无异。                                  │
  │                                      │
  │                           原告签名或捺印     │
  │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
  │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记录自然人口头起诉时使用。
  
  2.“原告”、“被告”栏内,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工作单位。住所和送达地址相同的,可以在送达地址空白处注明同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送达地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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