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部电[2005]93号
【颁布时间】 2005-03-21
【实施时间】 2005-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在经历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的一系列改革后,我国基础电信业务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做大做强电信业”的宏观产业政策指引下,在各自分业经营领域积极开拓,努力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服务社会信息化、繁荣发展电信市场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种不规范经营,甚至超范围经营的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引发电信市场各种矛盾的主要诱因,加剧了电信市场无序竞争,干扰了我国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为维持基础电信业务市场秩序稳定、保证基础电信业务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信市场中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分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针对当前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治理整顿活动,以规范相关业务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营行为。现将有关治理整顿活动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05年5月中旬前),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结合当前电信市场的实际情况,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为:
  
  1、是否存在提供PHS无线市话跨本地网漫游或变相漫游服务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照我部信部电函[2002]215号文件要求不规范提供终端固定的移动公用电话业务,以及利用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提供移动公用电话以外其他“无线固话”、“移动商务电话”等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业务的情况(用于“村通工程”除外);
  
  3、在根据我部信部电[2001]870号、信部电[2000]420号文件向“集团用户”或“专用网”提供IP专线接入业务(使用专线接入IP电话网的IP电话业务)时,是否存在采用安装“用户交换机”等形式汇集一定数量的住宅用户等个人用户后,以“集团用户”或“专用网”名义提供IP专线接入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采用固定网电话编号方式以外的其他电话编号方式的情况;
  
  4、在提供固定长途直通电话业务时,是否存在未按照我部信部电函[2002]101、信部科函[2002]244号等文件要求,号码传送格式和相关网络连接技术不规范或可作被叫接听话务、可呼叫本长途编号区内固定和移动电话等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固定长途直通电话业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移动通信运营企业直接使用有线连接方式向用户提供有线固定电话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网络元素出租业务的情况;
  
  7、是否存在未按我部信部电函[2001]510号文件要求,向用户提供违规的拨号器的情况;
  
  8、是否存在未与其他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协商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他运营商线路上加装电信设备、改变原有网络路由、网络结构的情况;
  
  9、是否存在以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电信业务、阻碍网间互联互通等为目的,在本网上安装、改动相应电信设备或软件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现有有关规定的情况。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须在2005年5月中旬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依据我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组织本企业对照上述内容对自己开展的业务和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该整改的整改,该停止经营的应立即停止经营。
  
  2005年5月底前,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向我部、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第二阶段(2005年6月初至2005年6月底),省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阶段。
  
  各地通信管理局从2005年6月份开始对辖区内电信运营企业相关业务的清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5年7月中旬前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我部。
  
  (三)第三阶段(2005年7月中旬至8月底),部抽查、总结阶段。
  
  我部将在各电信运营企业自查自纠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在2005年7月中旬开始选择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整个治理整顿工作于2005年8月底结束,届时我部将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向全行业通报。
  
  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治理整顿工作,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主动维护电信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妥善做好有关用户善后处理和解释工作,不得发生侵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省级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领导机构组成名单应于2005年4月中旬前,分别报部电信管理局和当地省通信管理局。
  
  三、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精心组织和布置好本辖区的专项治理整顿活动,依据本通知及我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相关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专项治理整顿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