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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行他字第5号
【颁布时间】 2003-12-01
【实施时间】 2003-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

[接上页]

  综上,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包括提起要求被告履行作出仲裁裁决法定职责的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事争议仲裁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依照《最高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该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人事争议仲裁专业性、政策性较强,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进行合理性审查存在技术障碍,国家人事主管部门及其人事局对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有异议,从实际情况看,既使法院受理判决也难以执行。此时,目前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审委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三、请示事项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适格被告,人事争议仲裁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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