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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15
【实施时间】 2005-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强迫被代理方签订排他性代理收费协议;
  
  (三)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终止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提供的业务内容中有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二)经营行为中有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或未通过年检的;
  
  (四)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裁定应立即终止经营的。
  
  十三、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暂停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引起大量用户投诉的(如一周内或一个月内累计接到一定数量投诉的,具体数量视业务性质不同,由代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二)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且违规性质严重、但尚未达到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终止代理收费的程度,电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代理方予以暂停代理收费的。
  
  十四、代理双方合作过程中,被代理方被暂停代理收费次数超过代理双方代理收费协议规定的次数,代理方应根据相关程序终止为该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十五、代理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责权清晰的代理收费协议。
  
  在代理收费协议中,代理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第三、四、八、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计费标准、计费纠纷处理原则和程序、客户服务办法、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暂停或终止代理收费的条件和后续处理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强规范和管理,遇有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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