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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型号工程及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 第十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预先研究、基础研究和一次性应用产品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 (四)不与其它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按照《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项目(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工程和产品),必须完成定型方可申报;不需要定型的必须完成研制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技(战)术性能指标,并经必须的验证后方可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