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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4-10-21
【实施时间】 2004-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对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
  
  随着广播影视业改革的深入,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管理外的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产业从小到大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成为推进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途径”,这标志着发展文化产业将成为我国下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必将得到更快速的发展,完善的文化产业政策将为文化产业的顺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基础工作。为了全面掌握和了解全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情况,为我国文化产业以及广播电视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总局根据中央关于建立文化产业统计体系的要求,结合广播影视改革发展的实际,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定并印发了新的《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该《制度》将从2004年12月起对全社会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开展定期统计调查。
  
  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对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开展定期统计调查的意义,这是全面反映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状况的需要,也是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规模日趋壮大的必然要求。它将为及时掌握、了解广播电视业整体情况、常规发展状况、制定我国广播电视相关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提供基础保障,意义重大。
  
  二、统计范围。经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2004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2004年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批准的系统外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系统内的机构按照隶属关系上报统计报表),均须按照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向本地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采取联动推进的管理方式。为确保统计报表制度顺利实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统计报表的报送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机构进行的业绩审核制度相结合,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在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社会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业绩审核材料时,须先通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财务部门(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并为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机构加盖印章,作为该机构业绩审核的条件之一。未报送统计报表的机构不予通过业绩审核资格。
  
  四、加强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统计培训工作,并于11月底之前完成培训。要确保统计人员熟悉报表制度、熟悉统计指标,准确掌握统计口径,熟练使用操作软件,为按时按要求报送报表打好基础。
  
  五、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统计数据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
  
  六、报表的报送。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统计报表是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应按照《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统计报表连同系统内统计报表一并报送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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