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定期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和《中国人口报》公布本资金的捐赠收入和补助款发放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资金管理委员会。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4年10月11日 附: 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补助审批表 省份: 编号: ┏━━━┯━━━┯━━┯━━━┯━━┯━━━┯━━━━━━┯━━━━┓ ┃ 姓名 ││性别││民族││身份证号│┃ ┠───┼───┴──┴───┼──┼───┼──────┼────┨ ┃ 住址 ││邮编││联系电话│┃ ┠───┼──────────┴──┼───┴──────┼────┨ ┃ 单位 ││行政/技术职务 │┃ ┠───┴──┬──────────┼──────────┼────┨ ┃参加工作时间││ 人口计生系统 │┃ ┃││ 工作时间 │┃ ┠──────┼──────────┼──────────┼────┨ ┃申请补助类别││ 申 请 金 额│┃ ┠──────┼───────┬──┼───┬──────┼────┨ ┃领取家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 ┃ 申 │┃ ┃ 请 │┃ ┃ 原 │┃ ┃ 因 │┃ ┃│┃ ┃│┃ ┃│┃ ┃│┃ ┃│┃ ┃│┃ ┃│┃ ┠──┴──────────────┬───────────────┨ ┃│┃ ┃呈报单位意见│县、市级审核意见┃ ┃│┃ ┃│┃ ┃│┃ ┃│┃ ┃│┃ ┃│┃ ┃年月日│年 月日 ┃ ┠─────────────────┼───────────────┨ ┃│┃ ┃省级复审核查意见│管委会办公室审批意见┃ ┃│┃ ┃│┃ ┃│┃ ┃│┃ ┃│┃ ┃年 月 日│年月日┃ ┗━━━━━━━━━━━━━━━━━┷━━━━━━━━━━━━━━━┛ 填表说明 0、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一份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一份作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付款依据,一份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存档。 1、申请因公殉职补助须附因公殉职有关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2、申请因公致残补助须附因公致残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伤残等级证明。 3、申请独生子女死亡补助须附有关情况说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相关 材料。 4、“呈报单位意见”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意见”由县、市级人口计生委(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审核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附开户行、户名、帐号等情况;“审批意见”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付款方式。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及时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寄送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