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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55号
【颁布时间】 2004-07-21
【实施时间】 2004-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纳税信用等级│┃
  
  ┠─────────┼───────────────────────────┨
  
  ┃主管征税机关名称:│┃
  
  ┠──┬──┬───┼──┬───┬──┬──┬────┬──┬──────┨
  
  ┃注册│代码││预算││行业│代码││隶属│┃
  
  ┃类型│││级次││归属│││关系│┃
  
  ┠──┼──┼───┼──┼───┼──┼──┼────┼──┼──────┨
  
  ┃│文字│││││文字│││┃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经营者类型│┃
  
  ┠─┬─────┬─────┬──┴───────┴───┬─┴──────┨
  
  ┃工│注册号││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
  
  ┃商│││负责人)姓名│┃
  
  ┃登││││┃
  
  ┃记││││┃
  
  ┠─┼─────┼─────┼──────────────┼────────┨
  
  ┃│注册日期││注册资金(企业资产/个人 │┃
  
  ┃│││财产)(人民币或美元)│┃
  
  ┠─┼─────┼─────┼──────────────┼────────┨
  
  ┃│有效期│││┃
  
  ┠─┴─────┴─┬───┴──────────┬───┼────────┨
  
  ┃开户银行││帐号│┃
  
  ┠─────────┼──────────────┼───┼────────┨
  
  ┃经营者授权│姓名│电话│┃
  
  ┃办税人员│││┃
  
  ┠─────────┼──────────────┼───┼────────┨
  
  ┃│姓名│电话│┃
  
  ┠─────────┼──────────────┴───┴────────┨
  
  ┃主管外汇管理局│┃
  
  ┠─────────┼───────────────────────────┨
  
  ┃附送件:│┃
  
  ┗━━━━━━━━━┷━━━━━━━━━━━━━━━━━━━━━━━━━━━┛
  
  ┏━━━━━━━━━━━━━━━━━━━━━━━┯━━━━━━━━━┓
  
  ┃出口退税办法的认定│退税机关认定┃
  
  ┠─────┬─────────────────┼─────────┨
  
  ┃经营者类型│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
  
  ┃及退税计算││┃
  
  ┃方法││┃
  
  ┠─────┼───────┬─────────┼─────────┨
  
  ┃│2、流通企业购 │1、加权平均法 │┃
  
  ┃│进法││┃
  
  ┠─────┼───────┼─────────┼─────────┨
  
  ┃││2、单票对应法 │┃
  
  ┠─────┼───────┴─────────┼─────────┨
  
  ┃│3、其他 │┃
  
  ┠─────┼───────────┬─────┼─────────┨
  
  ┃纸质凭证申│上门申报()│电子数据│上门申报( ) ┃
  
  ┃报方式:│邮寄申报()│申报方式│远程申报( ) ┃
  
  ┃│││┃
  
  ┠─────┴─┬─────────┴┬────┼─────────┨
  
  ┃是否分部核算│是() 否 ()│分部核算│┃
  
  ┃││部门代码│┃
  
  ┠─┬─────┴──┬───────┼────┼──┬──────┨
  
  ┃分│名称│纳税人登记号│负责人│电话│部门代码┃
  
  ┃支│││││┃
  
  ┃机│││││┃
  
  ┃构│││││┃
  
  ┃情│││││┃
  
  ┃况│││││┃
  
  ┠─┼────────┼───────┼────┼──┼──────┨
  
  ┃│││││┃
  
  ┠─┼────────┼───────┼────┼──┼──────┨
  
  ┃│││││┃
  
  ┠─┼────────┼───────┼────┼──┼──────┨
  
  ┃│││││┃
  
  ┠─┼────────┴────┬──┴────┴┬─┴──────┨
  
  ┃变│日期│变更项目│经办人┃
  
  ┃更│││┃
  
  ┃登│││┃
  
  ┃记│││┃
  
  ┃事│││┃
  
  ┃项│││┃
  
  ┠─┼─────────────┼────────┼────────┨
  
  ┃│││┃
  
  ┠─┼─────────────┼────────┼────────┨
  
  ┃│││┃
  
  ┠─┼─────────────┼────────┼────────┨
  
  ┃│││┃
  
  ┗━┷━━━━━━━━━━━━━┷━━━━━━━━┷━━━━━━━━┛
  
  认定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认定者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三、在认定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表一式两份。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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