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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提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本大纲和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司、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具体可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包括生产、购销、储运、进出口、科技管理等。 4.1.6工伤保险。 包括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 4.2.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等。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包括评价方法与要求等。 4.2.4民用爆破器材的事故管理。 包括事故分类与调查、事故分析与报告及事故的应急措施等。 4.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4.3.1.1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 4.3.1.2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 4.3.1.3炸药的燃烧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与一般燃料燃烧的区别,炸药燃烧转爆轰的条件等。 4.3.1.4炸药的爆炸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能量释放的三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炸药的爆炸性能、安全性能,爆炸破坏作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 4.3.1.5民用爆破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灭火方法、防护屏障等。 4.3.1.6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1产品分类、用途与组成(结构)。 4.3.2.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