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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贾春旺检察长最近为此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两个若干意见的制定下发,是为了使刑事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同样要在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上下工夫。”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意见和贾春旺检察长的重要指示,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和办案能力,促进公诉工作发展。近年来,针对司法实际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许多地方注重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还尝试对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化审理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上述文件。这是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公诉方式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成果,必将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但是,目前各地在开展这两项工作上发展还很不平衡。有的地方适用简易程序比例较低,有些案件本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没有适用;对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是否可以简化审理,有的地方观望徘徊,已进行试点的地方,在具体作法也不尽一致。因此,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首先要提高认识。要看到做好这两项工作,既对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水平、出庭应变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公诉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挑战与机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自觉迎接挑战,抓住机遇,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把这两个意见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公诉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提高公诉部门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两个意见进行审理;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两个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两个意见审理。条件具备的检察院,可以将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案件的建议权和同意权交由主诉检察官行使。对贯彻执行两个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要紧密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报我厅。对于未实行过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地方,可以先试点,再逐步推行。切忌“一刀切”、简单化的作法,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 二、坚持依法推进公诉改革的原则,体现法制统一。贯彻执行两个意见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将促进一系列公诉改革措施的出台。公诉方式改革要在宪法原则和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对于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在法律没有修改前改革措施都不得突破。那种主张只要是改革,就应该完全摆脱现行法律的束缚、任意进行尝试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依法创新的关系。在遵循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法律不明确的,或者依法可以改进的问题,可以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实现立法宗旨的新形式、新措施和新途径。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当简化审理,并不是创设一种新的程序,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普通程序框架内对审理方式的适当运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审中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非必经程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对所有问题都要进行辩论,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当然,对于现行法律有待完善之处,也可以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和探索,进而提出立法建议,但不能用于办案。 三、正确处理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制定两个意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刑事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两个意见在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设计上十分注意质量与效率的统筹兼顾。在贯彻执行时,一定要切实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建立规范完整的办案流程,将质量与效率作为评判公诉工作的一个基本标准,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