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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4-04-20
【实施时间】 2004-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2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上报2004年卷烟产量、结构预测和烟用丝束分配量调整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物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烟用丝束的供需平衡,实现保障有力、库存合理,请你们根据国家局下达的卷烟生产计划,结合今年1—4月本地区的生产实际,将今年卷烟产量、结构和烟用丝束需求量的变化情况报我公司业务一部,便于完成全国丝束分配方案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产量以国家局2003年下达的卷烟生产计划为依据,预测本地区的卷烟可能的产量和结构,测算2004年全年醋纤嘴烟、丙纤嘴烟的生产量。
  
  二、根据对产量、结构的预测,对照我公司2003年11月18日下达的《2004年烟用丝束预分配量通知单》,提出烟用丝束(醋纤丝束、丙纤丝束)分配量的调整建议。
  
  三、若联营加工卷烟,计划列入外省但本省供应滤嘴棒的,必须把省外的加工单位、产量和品种(醋纤嘴烟、丙纤嘴烟)进行详细说明。
  
  四、直接从有关企业购入特殊滤嘴棒或进口滤嘴棒的,请列出全年的购入量。
  
  五、鉴于卷烟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在预测年度全省卷烟产量时,请你们务必与计划部门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保证预测、测算数据的依据更加可靠、科学。
  
  六、丝束既是卷烟生产的重要物资,又是烟草专卖品。请你们在预测、测算工作中,认真分析、仔细求证,帮助我们共同做好全国预测、测算和分配方案的调整工作,更好地为行业的卷烟生产服务。
  
  七、请各单位务必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附表填写后报我公司(报出前先传真)。
  
  联系人:沈云龙,电话:01063605091,13901151296;传真:63605130。
  
  特此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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