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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培训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六)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负责设置。 八、行业各直属单位应将本系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数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 九、各单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局(总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十、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人事劳动司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