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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1号
【颁布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3-12-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3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1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12月18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第二阶段配额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12月1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1810.10,720918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6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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