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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3-08-14
【实施时间】 2003-08-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3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月22日由国家广电总局发布,3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为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切实抓紧抓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各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特别是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杜绝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中未取得产品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入围,严禁在广播电视系统中使用未获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见附件1。
  
  二、根据目前入网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总局现委托省级广播影视局(厅)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必要时,总局也可直接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具体办法参见附件2、附件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的式样见附件4。
  
  三、进一步加大年度检查工作的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局(厅)报送年度自检材料。企业自检材料包括: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见附件5);
  
  2.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3.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5.领取入网认定证书后的用户使用报告2份(要求注明用户的联系方式)。
  
  (二)、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
  
  (三)、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年检一栏中签字、盖章。
  
  (四)、对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通知企业限期整改,3个月后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予以通报并上报总局。
  
  (五)、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上报总局。总局将年检(复查)结果予以公布。
  
  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监督检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器材流入广电系统,切实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和传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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