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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颁布时间】 2003-08-09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3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现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学习和使用,使广大办案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要通过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使用,进一步增强办案民警的法律意识,提高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
  
  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与《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不一致的,以《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为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公安部尚未制定统一式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自行制定。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本通知印发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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