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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7号
【颁布时间】 2003-05-20
【实施时间】 2003-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7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

[接上页]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产品成本材料时,由于该公司未能按问卷要求提供领料单、用工记录、机器设备工作记录和其他费用记录等以及各生产阶段间的流转单证、成本和费用的轨迹分配等能够完整证明调查期内生产成本的有关材料;同时该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完整且信服的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因此调查机关无法采用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的成本的材料,暂决定采用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信息作为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由于该公司在提供的六笔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交易证据中,调查机关发现每笔交易同时出现单价和总价值不同的两种发票而该公司提供的解释不明确,无法采信该公司提供的发票证据;同时该公司未按问卷的要求将该调查问卷复印本转交所有的有关出口商,仅复印转交中国钢铁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答卷,故调查机关决定不采用答卷提供的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据,暂决定采用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信息作为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佣金以及利润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调查机关依据现有最佳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调查机关对不同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RUSSIA):9%
  
  2.俄罗斯新里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OR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RUSSIA):29%
  
  3.俄罗斯马格尼特哥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MAGNITOGORSK IORN AND STEEL WORKS, RUSSIA):29%
  
  4.其他俄罗斯公司 29%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POSCO(POSCO,SOUTH KOREA):10%
  
  2.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 CO.,LTD,SOUTH KOREA):9%
  
  3.东部制铁株式会社(DONGBU STEEL,SOUTH KOREA):14%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 SOUTH KOREA) :12%
  
  5.其它韩国公司40%
  
  乌克兰公司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stal Iron & Steel Works(“Zaporizhstal”JSC),UKRAINE):16%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UKRAINE):12%
  
  3.其它乌克兰公司:22%
  
  哈萨克斯坦公司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ISPAT KARMET OJSC, KAZAKHSTAN:21%
  
  2.其它哈萨克斯坦公司:48%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20%
  
  2.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CO., LTD,TAIWAN):14%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8%
  
  4.台湾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 , TAIWAN):29%
  
  5.台湾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 LTD,TAIWAN):14%
  
  6.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 TAIWAN):28%
  
  7.其它台湾地区公司:55%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主要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材料后认为,来自被诉国家和地区中每一国家(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被诉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而且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可以对来自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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