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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办发明电[2003]17号
【颁布时间】 2003-05-19
【实施时间】 2003-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宣传认真贯彻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号)

[接上页]

  4、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
  
  3、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或疑似病人出现症状后,应尽量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生症状前,可在家隔离观察。
  
  4、在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视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
  
  (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
  
  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
  
  一、加强对流行地区民工返乡的监测。流行地区当前指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等地区(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地区名单)。
  
  二、各地区、各交通站点要组织对返乡民工实施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
  
  三、对有发烧等相关症状者,就地隔离观察。
  
  四、对无症状者,各登记站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医务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五、医学观察的内容是: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观察有无相关症状等,观察期限为14天。
  
  六、无症状者不需要隔离。
  
  七、被观察者一旦出现相关症状,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诊断,并采取隔离措施。
  
  八、若被诊断为病人或疑似病人,立即对其全家实施隔离并上报疫情。同时,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九、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地区,应组织力量对已从流行地区返回的民工进行逐个排查,具体要求按上述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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