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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
【颁布时间】 2003-05-14
【实施时间】 2003-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4月1日正式收到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2家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83.6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5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六国和台湾地区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
  
  产品种类:单乙醇胺(又称一乙醇胺)和二乙醇胺
  
  英文名称:Monoethanolamine和Diethanolamine
  
  结构式:
  
  单乙醇胺(略)
  
  二乙醇胺(略)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2年进口税则号为29221100,29221200。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物理及化学特征:
  
  单乙醇胺:分子式H2NCH2CH2OH,分子量61.08,燃点171℃,沸点170℃,溶点10.5℃,纯度大于等于99.0%,水份小于等于0.1%,色泽小于等于10。
  
  二乙醇胺:分子式HN(CH2CH2OH)2,分子量105.1,燃点268℃,沸点269.1℃,溶点28.0℃,纯度大于等于99.0%,水份小于等于0.1%,色泽小于等于15。
  
  主要用途:单乙醇胺用于酸性气体的吸收;用于制药行业中合成杀菌剂、止泻剂;染化工业中合成染料;纺织工业中作抗静电剂、防蛀剂、清净剂;橡胶工业和油墨工业中的中和剂;也用于表面活性剂、防腐剂、油墨制造、有机合成原料和酸性气体剂,也可用于乳化剂、金属清洗剂、防锈剂的原料;用于汽车防冻液;用于生产乙烯胺系列产品的原料等。
  
  二乙醇胺用于制药工业中缓冲剂的原料;生产高回弹聚氨脂泡沫时作为交连剂;与三乙醇胺混合作为飞机引擎活塞的去洁剂;与脂肪酸反应生成烷基醇酰胺; 也用于有机合成原料、表面活性剂的原料和酸性气体吸收剂,在洗发剂和轻质去垢剂内用作增稠剂和泡沫改性剂,在有机合成工业中作中间剂,医药工业中用作溶剂,在洗涤行业、化妆品行业、农业、建筑业及金属行业中均有较大用途。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3年5月1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4年5月1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4年11月14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412、65198196
  
  传真:86-10-65198409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86-10-63192751
  
  传真:86-10-63193334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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