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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17、或有事项、期后事项与表外业务。 (二)各种附注信息,有以前年度对比数的,应采用年度对比的方式列示,对比年度至少为1年。 (三)本年报表的年初数(上年数)与上年报表的年末数(本年数)不一致的,应对不一致的项目逐项予以说明和解释。 (四)中国再保险公司根据再保险业务的特点,参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进行报表附注的披露。 八、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均应由保监会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范所确定的审计抽样范围。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及时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我会在对年度报告复查过程中若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将要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所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公司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除应对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资金运用政策、投资资产及其收益、负债结构、准备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外,还应专设一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调整事项(包括公司拒绝调整的分录)也应在管理建议书中单独反映。管理建议书与年度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十、2002年年度报告中不再包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方面的内容,有关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的情况应以独立报告的形式另报我会。 十一、公司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年报的电子文本可以用邮寄磁盘或电子邮件(ac-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其中财务报表还应另外以EXCEL表格文件填报,报表格式应与本通知附件给出的格式完全一致,不得改变报表形式或增减报表内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保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二、我会将对2002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虚假不实的,将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或责令公司免去有关财务负责人的职务。 十三、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公司,可以免于报送年度报告。该经营期与下一年度合并编制财务报表。 十四、在年报报送前,公司董事会已经提出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报中进行披露。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经保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关于分配预案的决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报告、年内股权变动和年末股权结构、分红预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等。 十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件: 有关报表表样 编报单位:2002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 资产 │行次│年初数│年末数┃ ┠───────┼──┼───┼───┨ ┃流动资产:│││┃ ┠───────┼──┼───┼───┨ ┃现金│ 1││┃ ┠───────┼──┼───┼───┨ ┃银行存款│ 2││┃ ┠───────┼──┼───┼───┨ ┃短期投资│ 3││┃ ┠───────┼──┼───┼───┨ ┃减:短期投资跌│ 4││┃ ┃价准备│││┃ ┠───────┼──┼───┼───┨ ┃ 拆出资金 │ 5││┃ ┠───────┼──┼───┼───┨ ┃ 保户质押贷款 │ 6││┃ ┠───────┼──┼───┼───┨ ┃ 应收利息 │ 7││┃ ┠───────┼──┼───┼───┨ ┃应收保费│ 8││┃ ┠───────┼──┼───┼───┨ ┃ 应收分保帐款 │ 9││┃ ┠───────┼──┼───┼───┨ ┃应收款项小计│10││┃ ┠───────┼──┼───┼───┨ ┃ 减:坏帐准备 │11││┃ ┠───────┼──┼───┼───┨ ┃ 应收款项净额 │12││┃ ┠───────┼──┼───┼───┨ ┃预付赔款│14││┃ ┠───────┼──┼───┼───┨ ┃存出分保准备金│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