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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110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二)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公告》企业必须具备《办法》所要求的生产准入条件,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要求跨省搬迁生产地点的,应当按照本细则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省内异地搬迁的,比照跨省搬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申报新产品时,应当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并比照获证企业,按照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交《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和新产品设计开发资料。
  
  原《目录》内产品重新申报《公告》的,视同新产品申报。
  
  第三十三条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开展对《公告》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主要依据附件一第四项有关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考核条款进行。检查中,若发现《公告》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考核条款有1个以上(含1个)否决条款或20%以上的一般条款不符合要求的,则判定该企业没有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由国家经贸委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能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产品抽样检验是抽取部分《公告》产品进行全部或部分强检项目检验,同时核查产品的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是否与批准的参数一致,抽样方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产品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产品抽样检验有1项以上(含1项)强检项目不合格的;
  
  (二)产品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有1项以上(含1项)与批准参数不一致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对申请受理、现场考核、生产准入批准、产品检测及监督检查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通知后15天内,向中介机构或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诉请求。中介机构或国家经贸委在收到申诉请求后1个月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诉企业。
  
  第三十五条 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申请、现场考核、产品检测以及新产品审查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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