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条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与我国适当保护水平相一致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有效、可行。 第二十一条 进境动物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时间选择、隔离检疫、预防免疫、实验室检验、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和禁止进境等。 第二十二条 进境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产品选择,生产、加工、存放、运输方法及条件控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实验室检验和禁止进境等。 第五章 风险交流 第二十三条 风险交流应当贯穿于风险分析的全过程。风险交流包括收集与危害和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讨论风险评估的方法、结果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消费团体等可了解风险分析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可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有关风险分析的建议和意见应当组织审查并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术语解释 “风险”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传入的可能性及其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风险分析”是指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 “危害因素确定”是指确定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可能传入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过程。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生物、物理和化学物质。 “风险评估”是指对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扩散的可能性及其造成危害的评估。 “风险管理”是指制定和实施降低风险措施的过程。 “风险交流”是指在风险分析过程中与有关方面进行的信息交流。 “传入评估”是指对危害因素的传入途径以及通过该途径传入的可能性的评估。 “发生评估”是指危害因素传入后,对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途径以及发生危害的可能性的评。 “后果评估”是指危害因素传入后,对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后果的评估。 “风险预测”是指对传入评估、发生评估和后果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以获得对进口风险的估计。 “定性分析”是指用定性术语如高、中、低或者极低等表示可能性或者后果严重性的风险评估方式。 “定量分析”是指用数据或概率表示风险分析结果的风险评估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