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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法字[2002]288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听证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听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2]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权利,是否准予,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将继续进行听证程序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听证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采取公告的形式通知当事人的,公告送达的时间不应包括听证前的七日。听证公告的送达时间应从次日开始计算,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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